鲁东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13

鲁东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生学术氛围,推动我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成才为目标,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学校倡导与学生自我组织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适合我校学生特点的学生科技创新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条  活动宗旨:通过开展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学生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增强能力、多出成果,培养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的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活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科普教育。发挥学校知识和科技密集的优势,充分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进行广泛的科普教育与宣传工作,激发学生的科技兴趣和创新意识。
(二)学术报告、科技讲座。聘请校内外专家、教授为学生作学术报告、科技讲座,组织学生参加科技交流,鼓励学生撰写科技论文,开展学术、科技讨论,创造良好的校园科技创新氛围。
(三)科学研究。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根据个人兴趣开展科学研究或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
(四)科技服务和开发。组织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五)科技发明制作。倡导学生创造性地进行科技制作和发明,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根据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需要,成立鲁东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组成,负责部署、指导、检查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团委。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团总支书记组成的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成立在学生会领导下的学生科技协会,领导学生科技社团,组织开展学生科普讲座、科技报告和科技竞赛等。
第八条  根据专业特点,各学院成立若干学生科技社团,吸收组织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聘请专家或抽调5—10名成员人组成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
(一)制订基金项目指南,就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有关政策提出建议;
(二)审核学生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确定立项等级,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价;
(三)评审学生学术论文、科技创新作品的奖励项目,大学生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和优秀指导教师;
(四)选拔推荐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竞赛项目。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学生科研项目的立项与管理:
(一)申报。由学生填写《鲁东大学大学生科研项目申请书》,申请科研立项。
(二)立项。学生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申请书》,评议项目的学术价值、应用前景、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等,确定是否立项。凡准予立项的,均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
(三)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所在学院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领导小组要及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凡准予立项的项目,其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验收。在规定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将研究成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每年召开一次学生科技创新成果展示暨表彰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暨表彰大会。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推荐、选拔高水平、高质量的作品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国大学生电脑大赛等科技比赛,形成良好的评选参赛机制。
第五章  科技创新基金及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鲁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简称“科技创新基金”),以资助和奖励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基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学校核拨的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
(二)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学生科技活动经费、捐资;
(三)从学生科技成果转让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按比例提取的经费。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基金用于:
(一)学生科研项目的支持经费。提取年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总额的30%作为科研立项支持经费,按1000—2000元/项的标准给予经费支持。经指导委员会审议,确实具有较大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价值的项目,可以适当增加支持经费,但支持经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提取年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总额的30%作为创新成果奖励经费,用于表彰奖励取得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的学生(团队)及其指导教师;
(三)建设大学生科技园、扶持重点项目、举办学术讲座、大学生素质拓展和参加各类比赛的经费,以及学生申请国家专利的支持经费和专利管理费,占年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总额的40%。
上述各项经费不能互相挤占挪用。年度经费不足的,可以优先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严格科技创新基金开支,确保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指导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参照学校科技创新基金筹措和使用办法,建立本单位的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  学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的申报范围:
(一)获国家专利的成果;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竞赛的成果;
(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调查报告或文学作品;
(四)在学生科技论文报告会或学生科技制作展示会上受到表彰的论文或成果;
(五)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全省的相关竞赛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六)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所有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成果奖励的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填写《学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申报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所在学院应在每年12月上旬前统一报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专家评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有关材料呈送评审委员会评审,初步确定奖励等次。
(三)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将分别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获得国家二等奖或省一等奖以上表彰奖励的,授予“鲁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拔尖人才”荣誉称号;
(二)获得国家三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表彰奖励的,授予“鲁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其它优秀的科技创新成果也可申报,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授予上述荣誉称号;
(四)指导学生荣获“鲁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拔尖人才”的教师,授予“鲁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五)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所有指导老师,均可申报参加“鲁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评审工作由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在全国科技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及纪念奖的学生,分别奖励7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指导教师减半。
(二)在全省科技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奖励4000元、2000元、1000元,指导教师减半。
(三)在全校学生学术论文报告会或科技制作展示会上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学校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元。
(四)凡设立特等奖的竞赛,奖励标准递减一个档次。
(五)在同年度的同一赛事中,获得表彰人数较多的,一次性奖励金额上限为5万元,奖金数额按上述比例分配。
(六)获国家级、省级奖励者,就业时给予优先推荐。
(七)本办法提到的竞赛,原则上仅限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办、学校组织评审和选拔推荐参加的相关活动。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的竞赛,如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反响,并不以商业宣传和赢利为目的,也可以申请参照执行。
(八)学生在文学、艺术等人文领域创作创新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申请参照执行。原则上奖励标准递减一个档次,同一赛事的年度奖励上限为2.5万元。
(九)同一项目在不同的竞赛中获奖,不重复计算;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按一个奖项计算;指导教师每年度最多可获得两次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计学分,指导教师计教学工作量和科研成果。
(一)经学校组织评审、选拔参加全国大型竞赛活动的,奖励参赛者1学分,未经校级竞赛选拔的参赛者不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纪念奖的分别计95、85、80、75分,并按一门任选课计2学分;指导教师分别计30、20、15、10学时工作量,未获奖的计10学时。
(二)作品获得国家专利的学生,按一门任选课计2学分,学科成绩计80分;指导教师计10—15学时。
(三)经学校组织评审、选拔参加全省大型竞赛活动的,奖励参赛者1学分,未经校级竞赛选拔的参赛者不予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和纪念奖分别计90、80、75、70分,并按一门选修课计2学分;对指导教师分别计20、15、10、8学时。
(四)学生参加学校科技活动被评为一等奖的,按一门任选课计2学分,学科成绩计80分;指导教师计8—10学时工作量。
(五)获得“鲁东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的指导教师,在学校年度考核中参照教学成果奖予以赋分,赋分标准由教务处确定,同时颁发奖金1000元。
(六)同一项目在不同的竞赛中获奖,不重复计算;多个学生合作完成的项目,学分计算方法由指导委员会根据获奖情况评定。
(七)同一学生四年内参加的科技活动所得学分达到4学分后,不再增加学分。
(八)凡设立特等奖的竞赛,学生学科成绩及指导教师工作量均递减一个档次计算。
(九)我校教师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学术科技报告(讲座)可酌情计工作量。
(十)上述学生学分和教师工作量的计算,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审查,并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审核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师范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烟师院办字〔200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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