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 东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条 例
(试 行)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鲁东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鲁东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我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展开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积极扶持、规范运作,促进健康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社团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社团应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七条 鲁东大学学生委员会设立社团联合会,在共青团鲁东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社团的日常指导、监督、服务工作,协调社团之间的关系,扶持各社团健康成长,繁荣我校社团生活。
第八条 校团委、各学院团总支和校社团联合会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九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非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为非法社团,不具备作为社团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校团委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其中来自同一学院人数不超过50%),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一个明确的挂靠部门,一名以上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负责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文件: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挂靠部门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核准意见。
第十三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四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人,到校团委办理登记与注册手续。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者;
2.校(学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或筹备期届满时在册会员未超过三十人的。
第三章 社团组织机构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经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签字后,报挂靠部门批准,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工作报告;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审议学生社团经费使用与收支情况。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社团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正副会长各一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由校团委审查后产生。
第十九条 校团委鼓励社团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接受上级团组织的领导。社团成员应参加所在学院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1.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会员利益,会员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4.会员应当遵守社团章程,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开展活动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一定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内容的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所需社团活动场地,须向该社团所在学院团总支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各学院团总支和校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群体性集会等活动必须按相关规定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学院党团总支同意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社团进行公开宣传活动,须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整洁美观,并署社团正式名称。社团宣传活动须符合相关规章条例。
第二十六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领导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时必须正式署名,不得盗用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生社团挂靠部门与指导教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挂靠部门必须是校团委、各学院团总支或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1.加强对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社团开展定期理论和业务学习;
2.把加强挂靠的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纳入部门议事内容,对挂靠学生社团的建议给予帮助、指导和支持,对该学生社团的负责人给予关心、培养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聘任一名以上的指导教师。所聘指导教师必须是该社团挂靠部门或经挂靠部门同意的,从事与学生社团业务有关工作的、业务优秀、思想过硬、活动能力强、热心并有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社团工作,乐于为学生服务的教师或党政干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培养、推荐与考核学生社团负责人;具体指导、支持与参加学生社团的业务活动;指导、考察与监督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受聘后必须尽职尽责,不能尽责者,由挂靠部门及时予以撤换;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的,理由正当、事实无误,亦有权要求挂靠部门及时撤换。
第三十一条 校团委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指导教师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注册时需交纳上一学期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明细帐目及本学期的活动计划,会员情况、组织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等。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每学期社团注册工作结束后,社团联合会将以书面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将现有社团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三十四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挂靠单位共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优秀社团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并遵循下列规定:
1.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辑的、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2.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样刊,以供审查备案;
3.经挂靠学院和校团委审查合格后,社团方可开始印刷并在指定的范围内发行;
4.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严禁编辑出版;
5.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编者自负文责。
第三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校团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并署实名,校团委对举报人身份应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社团网站一般不允许设BBS版块。
第三十九条 社团的宣传活动须遵循以下原则:
1.宣传的内容应在遵守校纪校规的前提下,以丰富校园文化为宗旨,坚决取缔影响校内正常教学秩序的宣传活动;
2.海报和宣传板必须在指定地点张贴和摆放,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或树木及电线杆等不适宜的地方张贴海报;
3.宣传横幅由学校有关部门管理,经批准后方可悬挂;
4.各种以校团委、学生会或社团联合会名义发行的宣传物,必须经相应机关允许后方可,严禁各社团私自以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名义从事任何违规活动;
5.商业性海报、宣传板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和摆放。
第四十条 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3.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4.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5.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6.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7.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或挂靠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为主,校团委、挂靠单位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生社团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在引入社会资源时,要报请校团委或其挂靠单位批准,社会资助行为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大型或全校性活动可向校团委和相关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校团委审核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具体额度应报请社团指导教师和挂靠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则上各社团每人每学期收取会费不得高于5元人民币。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经费(包括会费)的使用应本着民主、合理、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社团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不得用于与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第四十六条 对于活动经费(包括会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制订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交于社联财务部存档。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二名以上(含二名)财务人员,实行账款分离的管理模式,分工负责。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工作,不得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有相应原始凭证,并积极配合社联财务部不定期的抽查;
2.每次大型活动之后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3.在学生社团进行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4.社团需在每学期末向社团联合会交本学期的经费使用情况明细,社团联合会将以一定的方式对各社团经费使用情况对外公布,接广大受师生监督。
第四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要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财务状况,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社联将上报校团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将撤消该社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四十九条 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一周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五十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五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3.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4.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5.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6.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1.实际成员人数不足十五人;
2.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3.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校团委或社团挂靠单位应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返还社团成员。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社团相关考评办法另文下发。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制定并负责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团委。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此前制定的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共青团鲁东大学委员会
200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