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全面、准确、细致地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使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及全日制统招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校、院、班三级结合,层层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成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及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等级及条件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学校财经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烟台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自2010年10月1日起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人均360元)为标准。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十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及全日制统招研究生;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3.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收入无法全额负担在校学习的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无法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所在地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地区(省级或国家级贫困县),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
2.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5.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庭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积极宣传国家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的;
3.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4.拥有或使用高档消费品、有高消费行为、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及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且经教育不改的;
5.因家庭经商、办厂等情况而导致的临时困难,或因建购房屋、购车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不当消费行为的;
7.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10月组织开展。在校生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鲁东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提出申请认定的在校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鲁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班主任提交《鲁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鲁东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它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特困证》等)。
第二十条 班级全体学生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和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并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推荐。
第二十一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就申请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结合申请人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进行考察审核,并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候选人在校期间的日常表现、消费情况进行考察,同时还应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查询校园卡消费情况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必须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鲁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鲁东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必须接受同学和教师的监督,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被举报的学生若有不同意见也可向所在学院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年4-5月对全部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调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等级。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对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如实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确保既不伤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尊心,又不遗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和爱护。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的显著变化。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临时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临时调整进入或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都需按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奖助学金,保证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鲁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大学字[2007]8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