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学生校外租房住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到学生宿舍楼以外的任何地方租房住宿,对于极少数因特殊情况需校外住宿的学生,可以有条件地、按照规定严格履行程序,进行登记审批,并在学院和学生处进行备案。
二、需要校外住宿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患有慢性疾病(持有省或市级医院证明),需长时间调理,在集体宿舍生活不便的;患有急性传染病,短期内可以治愈不需要休学治疗,住集体宿舍会影响他人健康的;患有其它疾病,需要家长陪读的。
2.经过家长同意,且被所在学院认可的。
三、需校外住宿的学生所租房屋的房主应有合法的产权,所租房屋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租赁居住:
1.房屋年久失修或属危房的;
2.房屋独处,周边无居民住宅,或地处偏僻无安全保障的;
3.房主为劳改、劳教或有犯罪前科的;
4.房主有从事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
5.房主有其它劣迹的。
四、需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审批:
1.需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领取《鲁东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登记表》(见附件)。申请登记表中必须如实、详细说明在外租房居住的理由、租房户详细地址、房东姓名、租金等情况,并提供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2.班主任或辅导员在收到学生递交的申请登记表后,必须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向家长陈述在校外住宿的利害关系,说明学生因在校外住宿所引发的一切事故责任自负,经劝说无效后确认家长对学生校外住宿的意见,并登记备案。
3.申请登记表必须由学生本人、家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三方当面签字后,方可生效。家长来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在申请表后。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存档保存。
五、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必须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己校外租房期间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住宿安全,免遭伤害和损失,如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必须接受班主任、辅导员的定期现场检查,并保持24小时与班主任的电话联络畅通。
六、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必须在2009年5月14日前搬回校内寝室住宿。对不听劝导、限期未搬回、执意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对虽已限期搬回寝室,但没有退出租房,事后又再次在外住宿的学生,一经查实,一律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发展入党、不得评选先进、不得享受各项资助,已经当选的予以撤销;多次劝说不听者,可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同宿舍同学,明知同学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而不举报、不制止者,一经查实,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发展入党、不得评选先进、不得享受各项资助,已经当选的予以撤销。
已批准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如发现申请手续不完善、弄虚作假、不接受检查、租房周边存有安全隐患和违法乱纪等问题,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限期换房、搬回校内住宿等处理。
七、各学院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创建和谐平安校园出发,本着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切实在校生校外租房住宿的管理工作,做到严密排查,耐心教育,限期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开展下去,以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秩序,为我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鲁东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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