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校长奖学金和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秀,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2、学习成绩方面:一等奖学金要求学年总成绩名列本学院同年级前15%以内,二等奖学金要求学年总成绩名列本学院同年级前30%以内,三等奖学金要求学年总成绩名列本学院同年级前50%以内;所有候选者均不能有不及格课程。
3、身体素质方面: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体育课考试成绩在中等(70分)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4、综合测评方面:一等奖学金要求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院同年级学生前20%以内,二等奖学金要求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院同年级前学生前30%以内,三等奖学金要求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院同年级学生前40%以内;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包括师范类和非师范类在内的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为1000元,二等奖学金600元,三等奖学金300元。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各学院学生总数的5%、10%、20%评定。
-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等获得者分别授予校级和院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三、单项奖学金 第八条 为鼓励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设立单项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标兵奖、社会实践奖、文体活动奖、科研成果奖。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金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各等级的标准: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
1、由教育部等省部级政府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如全国三好学生干部、全国三好学生等,具有获得一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2、由省教育厅、人事厅等厅局级政府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如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学生等,具有获得二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3、在校、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忠于职守,做出突出成绩,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以内者,具有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二)学习成绩优秀奖:
1、在由教育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央电视台、国家级报刊等机构主办的权威性的英语大赛、演讲大赛、征文大赛等专项大赛中获奖者,具有获得一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2、在由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电视台、省级报刊等机构主办的全省性英语大赛、演讲大赛、征文大赛等专项比赛中获奖者,具有获得二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3、在由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文联、市电视台、市级报刊等机构主办的英语大赛、演讲大赛、征文大赛等专项比赛中获奖者;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强,在同学中发挥了榜样示范作用,学习成绩在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者,具有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三)社会实践奖:
1、由教育部等省部级政府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具有获得一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2、由省教育厅、人事厅政府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具有获得二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并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者,具有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四)文体活动奖:
1、在由教育部、文化部、中宣部、团中央、中国文联(含下属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等各专业协会)、省政府等省部级政府机构主办的赛事活动中获特等或一等奖者,具有获得一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获二等以下等级奖者,具有获得二等奖学金的资格;在其他由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或专业协会举办的赛事活动中成绩优异者,奖金降等。
2、在由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团省委、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含下属省作家协会、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省音乐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等各专业协会)、市政府等厅局级政府机构主办的赛事活动中获特等或一等奖者,具有获得二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获二等以下等级奖者,具有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在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或专业协会举办的赛事活动中成绩优异者,奖金降等。
3、在团市委、市文联和学校举办的各项赛事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各类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具有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五)科研成果奖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者,具有获得一等单项奖的资格。
2、获得省级发明专利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具有获得二等单项奖的资格。
3、科研成果奖学金只奖励论文的第一作者(获校科研基金支持项目者不再奖励)。
第十一条 一、二等单项奖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内,三等单项奖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0%内。
四、优秀新生奖学金第十二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是为奖励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突出的新生。
第十三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分为一、二等:
(一)高考成绩位于全省前300名者,获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各奖励2000元。
(二)第一志愿录取并高出一本线10分以上者,获二等优秀新生奖学金,各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开学后一个月内评比颁发。
五、校长奖学金第十五条 由校长直接提名,奖励在学习、科技创新、科研、文艺、体育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总额度10万元,奖励名额和奖励额度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六、奖学金的评定第十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在校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学校分管领导主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落实。各学院可成立相应的评优工作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每年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校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对奖学金的评定进行具体部署,各学院配合落实。
第十九条 每学年各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处)的部署,在对学生完成德、智、体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拟定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一、二等单项奖学金评定时须报送获奖证书或发表文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条 凡留级或受纪律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每年9月—10月完成。奖学金的发放与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发放一并进行。如同时具有获得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和社会捐助的奖学金的资格时,只能获得额度最高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结果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下文公布,并由学校颁发奖金及证书。
第二十三条 政府或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学金依据各自的评定办法执行。
七、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级学生开始实行。新生入学后,不再享受相关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