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13

鲁东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鲁大校发〔2011〕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第2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具有健康的心理。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研究生处(工作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严格核对学生的有关信息,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八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研究生处(工作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二)入学复查(含政审、体检)不合格的;
 
(三)经查实在研究生入学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其档案材料、户口等转至其毕业学校或原工作单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有关信息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各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报到者,均按旷课处理。若证件丢失,需及时办理补证手续,再进行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费用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经研究生处(工作部)同意,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及学分经研究生处(工作部)核实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同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外出访学、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须经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请病假、事假,时间在两周以内的,由导师同意、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间在两周以上的,除上述规定外,还需报研究生处(工作部)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的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期间,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研究生上课时间达不到所修课程总课时2/3的,须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应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严格遵守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旅游。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提倡研究生晚婚晚育。已婚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生育。确属特殊情况的,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后予以批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能申请转专业与转学。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商量同意后,由学校行文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申请文件需附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和招生录取表)。跨省转学,由山东省教育厅行文商转入地省教育厅,两省教育厅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休学两次,累计最长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内病假超过两个月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需休养治疗的;
 
(三)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生育的。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要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康复标准的,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学校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二)经考核确定不宜继续培养的;
 
(三)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学习期间怀孕三个月以上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如果无法送交本人,由学校寄送至退学研究生家庭。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工作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他研究生,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三十三条  全日制科学学位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两年。
 
第三十四条  因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经批准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的时间计入修读年限。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工作部)审核、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不含休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考核成绩合格,但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因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而结业的研究生可以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未通过者,不得再申请论文答辩。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一学期。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注册信息及时报送山东省教育厅。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应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进行就业。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一律按合同要求回定向或委培单位。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批准。研究生成立的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其成立的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纪行为、违反学术道德的研究生,按照《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鲁大校发〔2010〕117号)、《鲁东大学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试行)》(鲁大校发〔2006〕42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属于定向委培的,档案材料退回其原工作单位。相关文件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随意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对定向、委培研究生的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因研究生个人原因超过规定学制时间以外的学习、生活等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师范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烟师院字〔2006〕30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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