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鲁大校发〔2007〕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51号)和《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教学成果奖是我校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方面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申请参加评奖的教学成果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改革指导思想明确,方案设计科学、合理,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二)符合教育规律,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
(三)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并在一定范围内有启发、示范作用,具有推广价值。
符合上述三个基本条件,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或校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五条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
(三)直接承担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从事本、专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四年中完成的教学工作不得少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
第六条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和推荐程序:
(一)申请者(集体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教学成果申报书,提供反映教学改革成果内容、实践效果的论文、专著、教材、总结、课件、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材料,交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推荐成果进行排序;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学校主管部门。
第七条学校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评审标准,采取审阅申报材料、讨论、打分等方式,对各单位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并对评出的获奖成果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三章奖励
第八条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学校将对获奖成果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学校将从获奖成果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条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励的教学成果,学校将按获奖等级追加奖金,其中对获得国家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教学成果分别追加100000元、50000元、20000元,对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教学成果分别追加20000元、10000元、6000元。
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奖记入个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评优的重要依据,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只记最高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