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软科学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软科学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山东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各级各类决策机构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 软科学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重大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需求研究确定的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是指省级决策部门高度关注和迫切需求的研究项目,主要面向山东省软科学研究基地;一般项目是指由申报人按照年度指南申报,经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立项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软科学计划的立项原则
1.突出重点。我省软科学研究主要围绕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任务、目标,针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难点、热点和制约瓶颈进行,为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决策机关提供决策参考。
2.鼓励联合。软科学计划优先支持决策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软科学研究机构与决策机关联合申报的项目,以及各研究单位之间进行多学科多领域横向合作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3.注重应用。软科学计划以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先支持与决策应用结合紧密、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和科学价值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五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部门,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具体组织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负责对各市、各部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协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软科学研究活动。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地方科技局归口组织管理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工作,并协助省科技厅组织软科学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软科学计划管理主要包括: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项目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研究成果绩效评审、工作奖惩和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八条 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发布《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省软科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项目应符合当年《项目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和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2、研究内容应是全省各领域、各行业或跨行业中带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合理、研究内容清晰,研究对策可行,具有前瞻性、创新性与实用性。
4、研究方向应对促进山东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对决策部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具有良好应用前景。
第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依托单位应是在山东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科研机构及各级各类决策咨询研究机构。
2、项目责任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博士学位,并有三年以上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在项目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指南》,填写《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书》,若有合作单位的,须在申报书上签署合作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按照“自由申报、单位推荐、指标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环节。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审查批准后纳入计划。
确定立项的计划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组、项目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和省软科学计划管理部门共同签订《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订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书》签订后,即具有指令性效力。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视项目实施情况,采取普查、抽查等形式,对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与年度考核。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的实施与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按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誉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协同省软科学计划管理部门做好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并对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誉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按时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提交阶段报告和最终成果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按规定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和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时,项目组及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或终止,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项目责任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组及依托单位应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未履行程序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者,视作无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结束应按规定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组应在项目规定完成之日后一个月内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1、省科技厅当年科技经费的预算,由省级财政拨付;
2、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项目经费的资助。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软科学计划项目的研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验收结题时,项目依托单位应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如实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根据《山东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和参加人员在项目经费使用中违反财经制度和不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列支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依规定处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按省科技厅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归档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提交的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材料务必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录。项目研究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成果均应在出版物上标注“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计为验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应用,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提交的项目研究成果若存在抄袭、数据失真等学术不端行为,撤销该项目的结题证书,追回已支付的研究经费,项目责任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