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
申请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事流程
一、学费补偿、学费资助与国家贷款代偿受助学生范围
1、大学毕业生(当年毕业生或翌年毕业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部队直招士官或到部队就业享受干部身份的毕业生不在此列);该政策从2009年起实行,2009年之前入伍或毕业的学生不能享受;
2、大学在校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该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之前入伍的在校生不能享受
3、服完义务兵役后退役复学的在校大学生(只享受学费资助,在部队转士官、考取军校、提干或退役后未复学的学生不在此列);该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即2011年秋季学期之后复学的学生均可享受,与退役时间无关;
4、服完义务兵役后退役并考入我校的大学生(只享受学费资助,且需退役满一年);该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二、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原则、标准和年度
1、原则:(1)只补偿学费(不包括住宿费、生活费、教材费等其他费用)或助学贷款本息;
(2)学费补偿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只能选择其一(一般按照就高的原则);
2、标准:(1)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以学生实际应缴纳的学费或实际申请成功的助学贷款金额为准,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或助学贷款本息超过6000元的部分不予补偿或代偿;
(2)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学费,按照每年第一、第二专业学费总额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或代偿;
3、年度:(1)大学毕业生(当年毕业生或翌年毕业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补偿其大学就读年限期间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科四年,专科三年或二年),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2)大学在校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补偿其参军入伍前就读年限期间所应缴纳的学费或实际申请到的助学贷款(毕业班学生入伍按照学生意愿可选择按照在校生或翌年毕业生补偿或代偿),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3)服完义务兵役后退役复学的在校大学生;国家资助其复学后就读年限期间所应缴纳的学费(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资助;
(4)服完义务兵役后退役并考入我校的大学生,国家资助其复学后就读年限期间所应缴纳的学费,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学生本人登陆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填写、下载并打印好相应申请表格(表格内容需如实填写,无法打印者可以手动填写);
2、持申请表格到学校财经处审核学费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情况(2号办公楼113室);
3、持申请表格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建议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情况(1号办公楼519室);
4、持申请表格到学校办公室行政科加盖学校公章(1号办公楼209室);
5、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交申请表格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以上5个环节需每年10-12月份之前完成)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学生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2月底之前),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来年3月底之前);
7、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国家财政部逐级拨付补偿和代偿专项资金到学校账户(每年9月份前后);
8、学校收到该专项资金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逐一核对申请学生(或其家长)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后,通过财经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金发放到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供的银行账户(每年10月份前后)。
四、需提交的材料:
1、大学毕业生(当年毕业生或翌年毕业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需提交:
(1)《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2、大学在校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需提交:
(1)《应征入伍高校在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3)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上交教务处出具的保留学籍证明材料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3、服完义务兵役后退役复学的在校大学生,需提交:
(1)《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退役士兵证复印件一份;
(3)教务处出具的复学证明材料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4、服完义务兵役后退役并考入我校的大学生,需提交:
(1)《201*-201*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退役士兵证复印件一份;
(3)首次申请时提供高考当年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再次申请时提供学生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