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外聘教师管理规定
鲁大校发〔2007〕155号
为完善我校师资队伍结构,多途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用原则
各单位在编教师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外聘教师。本单位教师不足,需要外聘的,由各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外聘教师岗位数量计算公式为:
外聘教师岗位数=(院部教师编制人数-现有教师人数)×85%
二、外聘对象
外聘对象包括:我校离退休教师;其他学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优秀教师;因教学需要的其他企事业单位高级专门人才等。
三、聘用条件
1.外聘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具有一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具备一定的教学与研究能力。
2.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任务。
3.承诺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教学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学校的管理。
四、聘用程序
1.由各院部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在前一个学期末提出申请,将《鲁东大学外聘教师申请表》及外聘教师原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复印件或聘任证书(或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报教务处审批。
2.凡首次到我校任课的外聘教师,根据情况由教学单位先组织试讲,经院部听课通过后,方可为我校学生授课。
3.聘用申请经学校批准,由聘用单位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期、课时、费用和有关教学要求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应严格按照我校教学工作规程开展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和拟题考试等,参加有关的教学研讨活动。
2.聘用单位应按照学校在职教师的教学要求,对外聘教师进行规范的教学管理,加强各教学环节的检查与评价,确保其教学质量。各教研室应帮助外聘教师明确我校的教学特点和要求,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以便外聘教师顺利授课。
3.外聘教师必须接受我校的各项教学检查与评估,评价指标与在职教师相同。
4.凡教学不认真、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外聘教师,经各教学单位考察确认后,应及时解聘。
5.有关教学单位要建立外聘教师教学业务档案,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为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
六、外聘教师的聘期
1.外聘教师的聘期根据所授课程的具体情况为一学期或一学年。聘期内各单位要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2.聘期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因教学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七、外聘教师费用与待遇
外聘教师课时酬金按实际教学工作量计发,具体计算标准参照《鲁东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课时酬金标准根据学校当年的收支情况确定。现行标准如下:教授为50元/课时,副教授为40元/课时,讲师为30元/课时。聘用的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其高级职称教师的课时费按30元/课时计,中级职称教师的课时费按20元/课时计。
聘用外地教师的住宿、交通费用由学校统一负担,生活补助15元/天。交通费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